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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三)《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四)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 ,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八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士兵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 ,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退伍以后不能申请带病回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服役期间患病,个人档案中有军队医院证明 ,但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退伍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仅限于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间患病种类必须要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实行)》(民发〔2011〕208号)的要求才可以申办带病回乡。具体手续如下: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仅限于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间患病种类必须要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实行)》(民发〔2011〕208号)的要求才可以申办带病回乡 。具体手续如下:
①指定医院结算 ,如若未结算由其医院出具未结算证明;
②其余医院报帐需提供以下材料:医保结算补偿单(居民住院结算单)、诊断证明书 、出院记录(病历记录)、住院费用汇总清单、身份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 、·优抚对象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③到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申请办理,每月审批一次,打卡发放。
申领医疗补助的条件及标准 ,以当地的政策规定为准,请咨询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办理 。
一、前期政策规定相对死板教条,存在失之于偏的疑虑
按照以往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退役士兵申请带病回乡 ,是有一些条件限制的,主要表现在:一是认定对象限于农村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一是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二是服役期间患国家规定的慢性病现仍未治愈;三是家庭生活困难。
这里就存在这些问题:
1.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理由是否充分?国家民政部原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由于初级士官服役期间的待遇及退出现役的办法与义务兵基本一致 ,在服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比较低,因此,通过评定病残的办法可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 。“而中级以上士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退休安置 ,在部队服役期间他们与现役军官一样在生活和医疗上有基本保障,因此不再享受此条例规定的病残军人待遇。
这个解释,让人很疑惑。中级以上士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退休安置,在部队服役期间他们与现役军官一样在生活和医疗上有基本保障 ,这个说法没错,但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退休安置,这个说法就不全面 ,中级以上士官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士兵怎么办?以后选择逐月后怎么办?个别慢性病,住院治不了,长期门诊花钱又多个人承担不起 ,该如何解决?
2.《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是否应予以重新修订?目前执行的《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2011〕208号),有很多疾病没有纳入范围,虽然《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备注中明确:未能列入范围的少见的慢性病 ,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这个也出现现实问题,即谁来、谁有权威认定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这也给基层操作执行文件带来很多困惑 。
二 、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应统筹兼顾、长远考虑
目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可以享受不低于650元(2021年8月1日前标准)的生活补助,以及享受地方医疗等相关优待。依据最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所明确的,以后办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将不再属于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例实施后 ,再申请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将不再有定期生活补助,但可以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另外 ,针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期限也作出规范,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应当在办理退役手续后1年内,凭服现役期间原所在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或者患病治疗的确切档案记载 ,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享受相应待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针对带病回乡的规定变化较大,让人疑虑也较多。
1.依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五十九条内容规定:本条例修订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这里就出现老人老办法、新人们新办法的差别。虽然这个规定符合阶段性过度的原则,但面对现实,特别是在医疗费用增长较快的下那是背景下 ,带病回乡补助是否还能满足相关患病战友的实际需求?从目前很多地方的操作实践来看,对带病回乡人员住院报销,基本上是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医疗报销范围内,按不低于80%额度限定补充报销的上限 ,门诊费用是不予处理的。而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条新规,是包括一定限额门诊费用的 。哪个更实惠,确实需要拭目以待 ,等待大多数同类人员的比较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2.·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新规的参保责任没有明确。按照惯例,应为地方退役军人部门承担单位统筹部分,个人缴纳本人应承担部分(低保户 、特困户可能全免)。当地标准统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新规 ,与很多地区的现行政策规定也有很大差别 。因为大多数带病回乡人员为农村籍,只能参加城乡居民保险,而不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可能本人已经实现就业,从而失去了带病回·乡待遇的限定条件,这个难题谁去解决呢?
三、坚持不破不立的原则 ,可能才会还带病回乡更多的公道
针对带病回乡的规定变化,建议坚持不破不立的原则,既然想破规矩,不如快刀斩乱麻 ,一破到底,或许可以破陈出新,以求圆满。
1.建议结合实际 ,对在服现役期间患慢性病,尚未达到评定病残等级条件且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办理退役手续后无工作单位、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中级以上士官(退休 、供养人员除外) ,允许参照义务兵、初级士官享受带病回乡待遇,彻底解决好以往服现役期间患慢性病中级以上士官退役后治疗保障难题,避免更多纠纷发生。
2.建议尽快修订《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适度扩大慢性病目录范围 。与此同时 ,针对“未能列入范围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这个规定具体化 ,提高可操作性,沉底扭转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无权威机构认定问题。
3.结合带病回乡实际,对本条例修订施行前、实施后退出现役的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规定一致的待遇。不管是发放带病回乡补助 ,还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表面上是一个哪一级财政来承担的问题,其实是一个随着时间变化可能出现政策效应“剪刀差”的问题 。今天不统一规范 ,过几年可能还要改,但却改的得不偿失。
新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缘何会作此调整,以及最终是否一定按照征求意见稿来落实执行 ,因为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未正式实行,对此我们不作过度的猜测和解读 ,具体要等条例修订通过后,见全文及有关部门解读。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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