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规划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 、删去第十条。三、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四、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于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五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或因城市建设需要永久占用城市绿地的 ,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款修改为:“永久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偿重新绿化的土地和费用。”六、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 ,删去第七项 。七、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移植和大修剪。确需砍伐、移植和大修剪的 ,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补偿费用。砍伐树木必须补植树木 ,伐一补三,确保成活 。 ”八、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主干道的树木需要砍伐 、移植、大修剪的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项修改为:“机关、团体 、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中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砍伐、移植树木一百株以上的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项修改为:“建制镇的树木需要砍伐 、移植、大修剪的,由所在区、县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 、移植、大修剪主干道树木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九、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第三项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即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郊县城镇和工矿区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 ,绿化美化市容,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 ,创造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第四条 市、区(县) 、镇人民政府都要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 ,纳入城、镇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认真实施。第五条 所有部门和单位应当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提倡共产主义的思想道德 ,培养公民爱清洁、讲卫生的优良风俗习惯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也有遵章守法 、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市容环境管理第七条 干道 、街巷、广场、车站 、码头、机场、风景区等公共场所 ,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准随地弃置垃圾 、粪便、污水和瓜果皮核、冷饮包装等废弃物;不准随地吐痰 、便溺;不准随意涂写、刻画、张贴;不准任意堆放材料、物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江 、河、湖、沟 、塘等水域、岸坡倾倒垃圾和其它各种废弃物。第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管理的规定,不准违章建筑 ,不准违章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 。第九条 开挖路面必须经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 临街橱窗 、画廊、广告、标语及其它公共设施,应当经常保持整洁美观。设置大型广告应当经市 、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其它广告应按指定地点张贴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沿街市政、公用、供电 、通讯、防空、交通等设施的经常完好和整洁。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单位 ,应当保持沿街树木、绿篱 、花坛、草坪、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小品的整洁美观,及时清除栽培 、整修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第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文明作业,机具、材料应当堆放整齐 ,破损路面必须及时修复,工程竣工必须及时清理残土废渣和平整现场。第十三条 城市主干道不准摆摊设点 。其它街道摆摊设点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市区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动物,必须经公安 、卫生防疫等部门批准 。
郊县城镇饲养家禽家畜,应当圈养 ,不得妨碍公共卫生。第十五条 所有蚊蝇孳生场所,各单位必须按卫生防疫部门的统一规定,定期喷洒药物;无力喷洒药物的单位 ,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居民生活区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定期喷洒药物 。第十六条 进入市区的各种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整洁 ,装载物不得沿途遗撒滴漏,污染环境。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第十七条 主、次干道和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清扫保洁。其它街巷和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 ,分片包干,清扫保洁 。
公共厕所,分别由环境卫生部门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专人负责清扫保洁。第十八条 机场、车站(包括公共交通始末站) 、港口、码头、停车场、影剧院 、体育馆(场)、博物馆、展览馆 、公园、绿地、风景区 、大型商店(场)、菜场等公共场所 ,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第十九条 河道水面和岸坡,由市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分段包干,清扫保洁 。第二十条 各种贸易市场 ,由工商行政部门和其他主办单位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第四章 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理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 、运输、处理,由环境卫生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垃圾应日产日清 ,粪便应及时清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掏粪便。第二十二条 居民、小学 、幼儿园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及时收运 。其它单位和贸易市场的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工程渣土(包括居民修建房屋的渣土)和经营性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必须自行清运到环境卫生部门指定的垃圾场地 ,并交纳弃置费;无力清运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代运,并交纳代运费。第二十三条 医院、屠宰场 、生物制品厂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 、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垃圾以及粪便、动物尸体 ,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遗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风景名胜区 、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建制镇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南京市园林局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 、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依法管理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引进优良树种,逐步更换现有行道树品种 ,广植草坪 、花卉,搞好垂直绿化,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城乡结合部、河道两岸 、广场、车站、码头等地区的绿化规划和建设 ,必须按《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按照规划 ,植树造林,种花栽草,努力扩大绿地面积 ,提高绿化水平。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园林局和市规划局等部门共同编制和论证本市城市绿化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和内容,按照《省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当规划本单位的附属绿地 ,其面积不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0%。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与工程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30% ,改建居住区不得低于25%;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 、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35%;
(三)主干道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市区的不得低于25% ,地处郊、县的不得低于30%。
危房改造区以及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另定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 、同时设计 ,经市园林局审查后,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城市古典园林的修复和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按《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城市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不含建制镇的林场、苗圃 、花圃、果园等)和风景林地的绿化以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行道树等,由园林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 、扩建、改建居住区的绿化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建设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 ,应当接受园林部门的技术指导。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 ,由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报市园林局审查 。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市园林局签发的施工执照后 ,方可施工,严禁无照施工。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生产绿地(不含建制镇的林场、苗圃、花圃 、果园等)、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及行道树,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范围内的绿地 ,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苗圃、草圃,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机关、学校 、部队、企事业单位内自行投资栽植的树木 ,所有权和收益归本单位;园林部门供苗,由各单位栽植和管护的树木,树权归国家 ,枝材果实归抚育者;居民在私人庭院内自费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其使用性质。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和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时 ,应当尽量保留树木和绿地。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的,必须经市园林局同意 ,并补偿同等面积的土地和缴纳重新绿化的费用 。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必须经市园林局同意,并由占用单位向市园林局缴纳临时占用费。工程竣工后 ,立即拆除,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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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规划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
文章不错《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内容很有帮助